自2013年1月1日開始,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》(公安部令第123號)開始執行。在網絡上,這個123號令被稱為“史上最嚴”的交規。我想,如果在德國、在美國有過駕駛經歷的話,大概不會有此抱怨。沒有規矩不成方圓。一直以來,我國的交通管理實在太寬松了。有一次陪個美國人在京游逛,喝咖啡時他提到了人權問題,我說,其實中國比美國自由多了,您站路邊看看,行人想在哪過馬路都行,開車的人想在哪停車都行,北京還算好的,我在不止一個地方見過倆開車的人在馬路上相遇,就地停車聊天的情景。所以,管嚴點兒沒什么不對,也沒什么不好。但是,制定規則的人,應該多動動腦子,讓規則變得切實可行,而不僅僅是為了完成上級交給的任務,這才是最要緊的事兒。
之所以這么說,源自于規則中的兩條。
其一,在123號令中,有這樣一條:“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”扣6分。
違反交通信號的概念是什么,我查看一下了看各大媒體的報道,發現幾乎所有媒體都說:當黃燈亮起時,只要車身任何一部分越過停止線,就可以繼續通行,否則就應該停車,不停車的話,即使是黃燈,也算闖燈。如果這個解讀來源于交管部門,我很疑惑。
說到“當黃燈亮起時,只要車身任何一部分越過停止線,就可以繼續通行”,這句話基本上是廢話。26年前我考駕照時,交規里就有這條。眼下的問題是,如果離停止線還有5米時變黃燈,是踩腳急剎停住,還是保持原車速通過?
您可能會說,哪有那么巧的事兒。但我相信每位駕車人都遇到過這樣的事兒。
如果保持原有車速通過,會不會被判定為“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”?如果踩剎車停住,恐怕得是一腳比較狠的剎車。因為,假設此時的車速是30千米/小時,意味著汽車每秒鐘往前走8.34米,如果想在5米之內把車停住,踩剎車就得用力些。是不是可以這樣想象:從2013年開始,各個路口前,分分鐘都有可能看見急剎車的畫面。
昔日的黃燈,實際上是個緩沖地帶,按照目前的解讀所言,這個緩沖似乎不存在了。如果是這樣,將會產生2個惡果:1,路口追尾事故有增加的可能;2,由于汽車通過路口時降低車速,從而降低道路通行能力。
第二個惡果是最主要的。別忘了,交通就是流動。交通管理的責任是保障流動的順暢,而不是抑制流動。因為,抑制流動會帶來更大的擁堵。
有人建議加裝讀秒顯示(有些城市早就有了,北京在10多年前也曾有過),使駕車人知道還有多長時間變燈;還有人建議在變成黃燈之前,讓綠燈閃幾下,告訴駕車人,黃燈即將亮起。這倆主意其實都是預警作用,但據說交管部門擔心,這么做會導致有人加速搶燈。
有位網名“南蟲十二”的朋友在微博留言:過路口時,關注人行橫道的信號燈,它比車行道的信號燈變化早幾秒鐘,能夠起到預警的作用。
總之,交管部門應該向公眾詳細解釋一下,讓大家心知肚明,以免犯法犯得有點兒冤。就在我寫到這里時,一友人在網上留言:開車回家,在朝陽區航空研究所路口,距離停止線5米左右,黃燈亮起,當時時速應該在40-50公里(意味著每秒運行11.1-13.9米),沒踩剎車,在紅燈亮起之前通過,第二天發現有“違反交通信號燈”的違章通知。
其二,在123號令中,要求駕車人經過人行橫道時,減速、停車、避讓行人,否則會被扣3分。
汽車禮讓行人,這條規定早在幾十年前就有了,但是,我極少看見哪位駕車人能夠主動地在行人面前停車禮讓。相反的是,部分駕車人面對行人往往采用按喇叭的方式催促。行人們在這樣的環境中日子久了,便磨練出充耳不聞和爭搶的技能。這樣的情況如果保持下去,結果恐怕只能是惡性循環,兩敗俱傷。所以,制定這樣的規則確實很棒,這是一個文明社會應該具備的最基本的規則。但如何確保規則的執行呢?是不是在每個人行橫道旁都派一名警察監視?還是在每個人行橫道旁裝個監視器?
如果交管部門沒有這個計劃,我完全有理由相信,這條規則基本上就是個擺設。
因為,指望每個人都能自覺地遵守規則,是很不靠譜的事兒。“為人民服務”喊了多少年了?正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監管機制,一句挺不錯的口號被貪官污吏在中間加了個“幣”,1951年,合計貪污3.78萬元的劉青山、張子善被毛澤東下令槍斃,1952年,全國共查獲貪污1000元以上的犯罪分子10萬人,槍斃了其中的42個人。不少人認為50年代是風氣最好的時代,在風氣好的時代還能找出這么多貪污犯,今天呢?所以說,只能依靠法律。
北京和平門外琉璃廠,是個外國游客較多的地方。琉璃廠分為東西兩段,中間有個過街天橋(不知道現在還有沒有)。我曾在這里觀察過,走過街天橋的外國游客極少,大部分都是模仿咱們,跟汽車搶行。看到這個畫面使我相信,所謂外國人素質高的說法,并不全面。正如咱們中國人的素質有高有低一樣,外國人的素質也分三六九等,與咱們不同的是,人家那里管得真嚴。
路上的汽車越來越多,每個人的駕駛技術參差不齊,如果想得到一個順暢、安全的交通環境,就必須制定嚴格的交通規則,而且,這個規則必須具備可行性。像花瓶一樣的裝飾性規則,一點兒用都沒有。就別自己騙自己了。
另外,這次公布的新規則,多數條款制定的很好(下表),但更為關鍵的是,如何確保這些條款在執行過程中的監管,使之能夠成為常態。而不是平時疏于管理,偶爾來個嚴管。
常見違章行為的處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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扣12分 |
酒后駕車 |
遮擋或不安裝號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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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高速公路上倒車、逆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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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高速公路超速50%以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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扣6分 |
占用應急車道 |
違反信號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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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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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高速公路超速20%以上未達到50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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扣3分 |
在人行橫道不減速、停車、避讓行人 |
在高速公路超速未達20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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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高速公路低于規定最低時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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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反禁令標志、禁止 標線指示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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逆向行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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扣2分 |
開車時打電話 |
在路口不按規定行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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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高速路或快速路上駕車人未系安全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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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方擁堵時,借道超車、往前加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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扣1分 |
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|
風擋玻璃上沒貼年檢、保險標志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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